这两个阶段的特点都包括就业稳定增长以及积极的采购经理人指数。
随后,美国又针对日本推出了股指认沽期权和日经指数认沽权证这些对于日本来说闻所未闻的金融新产品,专门找日本保险公司作为对手进行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发挥货币职能的主要是商业票据,在票据结算相互抵消后余下的零头差额才由货币来调剂。

美国当局以稳定币值为名,要求世界贸易中的初级商品交易如石油、矿石、谷物等,以及大型装备如飞机等,都要采用美元结算。美元印钞机的加速运转,会引起明显的美元贬值和世界性通货膨胀。美元独一无二的地位,为它的发行者带来了无尽好处,同时,也给其他国家设下不少圈套。这样一来,美国经常账户的逆差通过资本和金融账户的顺差来弥补,美国不仅不用担心日益增长的贸易赤字,还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再比如说,炒高以美元进行交易的石油等大宗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也有利于美国减轻债务,冲销贸易赤字。
这部分美元就是由美联储投放出来而输往国外的基础货币量,是美国获得的最基本的国际铸币税。环节之三,在美元霸权衰落进程中利用金融危机发动货币战争利用美元的特殊地位谋取特殊利益,这固然对美国十分有利,但是从长期看,它会对美国和世界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伤害。而官员之所以有腐败的机会,是因为官员依然面临一个公共品分配的基本问题。
这不难理解,分权决策结构、组织上的等级制和逐级代理是我们现代社会基本的组织技术。他把腐败定义为:由于考虑个人的金钱或地位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是违反那些旨在反对谋求私利的规则的行为。所以在概念上,腐败与寻租活动是不能等同使用的,用寻租活动来定义腐败似欠妥当。很快,我就找到了把腐败现象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的研究。
我特别要提到的是Susan Rose-Ackerman在1975年发表在《公共经济学杂志》上的《腐败经济学》一文,基于这个论文,她于三年之后出版了著作《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1978)。显然,这个定义抓住了第三者与代理人(而不是委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特征,而腐败是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

它们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的含义也明显不同,相对于合法的支付,腐败最多也只是一种所谓的次优行为。这就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人们不用正常的交易手段来替代行贿?人们为什么选择去贿赂官员?简单而论,这是因为对某些公共品(包括信息)而言,政府是唯一的提供者,人们在市场上买不到这些东西。我就想弄明白,在政治学或法律之外,到底经济学家如何给腐败(贿赂)行为下定义?还有,经济学家可以把腐败很好地纳入市场价格体系的分析框架吗?或者干脆说,可以有一个腐败的价格理论吗?对于后两个问题,我得到的答案是yes。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寻租一词在国内学术界不胫而走并被广泛使用。
概言之,腐败是不合法的支付行为,所以它比正常的支出活动牵扯的成本更高。她是把腐败行为(她把腐败等价于受贿)置入一个委托-代理的框架。但是,上述这个观点的逻辑仍有缺陷。在这个定义里,非法支付是腐败的关键词。
是的,当我每天钻在华盛顿州立大学的图书馆里寻找和阅读相关的论文和著作时,惊喜总是不断出现。讨论腐败的定义时,似有必要提及并澄清另一个概念。

而且,如果腐败行为在一些条件下的确改善了效率或克服了一些效率的障碍,岂不是真有立功的表现?果真如此吗?在我看来,对经济学家的这般看法其实是一个错觉。但大多数人是把它等同于腐败概念的。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贿赂是可以改善效率的,回为贿赂在上述两个方面都有激励作用,一方面向官员支付一笔贿赂金可以加快供应的速度,另一方面,愿意出贿赂金的人也一定是对时间评价高的人,因此,贿赂成了个人显示偏好的手段。用她的话说,我的注意力不局限于那些与委托人的目标有冲突的支付,也不局限于那些被正式宣布为非法的支付。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存在给当事人的行为带来一个隐含的价格,因此,必然影响这个当事人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存在着改善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更好的办法。在文章的开头,他们这么定义腐败:我们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实际上,正如作者指出的那样,受贿与其姐妹活动即征税相比,之所以更加扭曲,成本更高,就在于受贿活动的秘密性。
一种办法是改进生产者的效率,让他们提高生产或供应的速度,使人们等待的时间缩减。如果通过贿赂能改善供给效率,那索性把贿赂变成公开的、合法的价格机制岂不更加理想?对这些政府提供的产品,从理论上说,有多种可以改善其供给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包括使用像上海每月拍卖私车牌照那样的公开叫拍机制。
而寻租的经济理论所指的寻租者并不是指受贿的官员,而是指这里的第三方的行为,也就是行贿者。顺便说一下,支付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的问题是政治学分析腐败的核心内容。
所以,无论怎么定义腐败行为,重要的前提是,腐败是不合法的。相反,我指的是,所有未上报上司而由代理人收受的支付。
所以,把受贿的官员视为寻租者是概念上的错误。不过,许多第三方的支付确是非法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称它为‘腐败。举个关于申请营业执照的例子可以说得更明白。由于经济学家趋于把法律的界定处理为一种隐含价格,因此,在经济学家那里,非法与合法的区别实际上意味着成本的差别。
另一种办法是找出更好的分配规则,或者使排队变得不必要,或者重新按新的规则排列先后,比如将先来后到规则改变成按年龄大小规则,或采用老弱病残幼妇优先权的规则将原来的等待顺序重新排列。回想起来,当年寻找对这些问题的答案的过程是很享受的。
正如我们在谈到腐败与一般价格支付时的区别时指出的那样,用贿赂的办法解决价格支付问题的成本更高,因为贿赂是不合法的。这是我在十七年前对大量研究文献梳理后得出的结论。
如果脱离既定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一笔支付是否合法并不重要,特别是当这支付确能改善效率时。尽管腐败是个法律术语,具有明确的非法性质和价值指向,但在很多人眼里,经济学家似乎总比政治学家和法学家更能容忍腐败的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这表明经济学家在上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对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以及在普通法领域内应用经济学方法的尝试是富有成果的。在西方,没有支付行为的寻租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如大量的游说活动。在这个定义中,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一些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而官员被假定为在提供这些政府产品上具有相机选择的权力。另外,有了合法与非法的界定,便给人们带来道德成本,也就是人们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心理负担。
这与政府管制私人品市场的情形还不同。在寻找到的论文当中,我最喜欢的是Gary Becker和George Stigler的《法律的执行、渎职与执法者的报酬》(1974)。
这一切都意味着用经济学分析腐败顺理成章。在经济学家看来,排队等待的时间纯属浪费资源,因为这个被浪费的资源并未转移给生产者(政府)。
但如果一笔不合法的支付真能带来效率的改善,那最好将这笔支付合法化。同样,这个界定也会降低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的勇气。